您2008年8月18日致信“省长信箱”来邮收悉。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: 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是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。早在1986年国家民委曾下达过两份文件,即(86)民政字第252和(86)民政字第37号文,对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份问题作了政策性规定。由于当时有些地区没有按照上述两份文件精神执行,为些,国家民委、公安部于1989年11月15日又下达 《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在通知下发之日起,在全国各地一律暂时停止更改民族成份工作,同时明确指出关于一部分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遗留问题,将由有关部门与各地磋商后作出新的规定,在新的规定未公布实施前,原来填写的成份仍不变动。在该文件下发前,我县蓝(兰)姓没有及时申请民族成份确认,因此,目前只能按照文件规定,原来填写的民族成份不作变动。对于这一遗留问题,我局也已向上级民宗部门作了反映。 特此函复。(承办单位:县宗教局)权所有。我是蓝氏后代可我想申请,请大家给出主意吧!谢谢!